药学院党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浏览: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宣传管理办法》,为更好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院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代党在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坚持生动、全面、及时、讲究实效的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服从大局,服务学院改革发展。

第三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新闻出版、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及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个人。

第二章新闻宣传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学院新闻宣传主要内容:

(一)上级领导来院视察、调研、参加学院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情况;

(二)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学院“一流学科”建设动向以及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

(四)学院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五)学院各方面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

(六)学院师生参加各级各类重要活动或比赛的获奖情况;

(七)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六条学院新闻宣传主要利用院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通过学院网站、学院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

第三章新闻宣传机构与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院设立党委宣传工作办公室,在学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开展宣传工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全院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党委宣传工作办公室下设新闻中心,指定教师进行指导,招募院内学生组建记者及管理团队,负责结合学院内涵建设和改革发展,根据每一时期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院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撰写以及学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教工党支部书记为本学系(中心)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发布新闻、各类信息内容。各教工党支部宣传委员负责本支部及所在学系(中心)需要报道的活动或事件的撰稿及新闻信息采集工作,并负责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修改完善后,再经学院组织员备案后报送新闻中心。学院各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学院各类需要报道的活动或事件的撰稿及新闻信息采集工作,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经学院组织员备案,报送新闻中心。

第十条各学系(中心)需要学院新闻中心报道的重要活动或新闻事件需提前一周向学院新闻中心报送相关活动安排或新闻事件等情况。学院各管理办公室须在每周工作例会计划表中标明本周需要宣传报道的事件、会议或活动。

第四章新闻稿件采写要求

第十一条学院重要工作的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工作办公室统筹安排,由新闻中心负责采写;各支部负责各自学系(中心)的新闻稿件采写,学院各管理办公室负责学院层面组织开展的各自分管工作领域的新闻稿件采写。各学系(中心)、学院各办公室认为需要学院新闻中心参与采写的,须提前将有关活动计划、内容、参与人员报党委宣传工作办公室,再由党委宣传工作办公室安排人员参与采写。

第十二条稿件要具有新闻性。

(一)内容须真实、准确、客观,语言严谨简练、鲜明生动。新闻报道须以第三人称撰写;稿件必须具备构成新闻事实的基本要素,即新闻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稿件必须具备完整的结构,即标题、导语、主体、背景、结语。

(二)新闻报道可配发图片,图片应清晰、生动,内容要紧扣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新闻照片须提供JPG格式原始文件,每张图片下应有简要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稿件要具有时效性,新闻报道原则上要在事件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发布,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3个工作日。

第五章新闻稿件审核及发布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所有稿件由党委宣传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第十五条涉及学院重大决策、重要数据、重点工作和重大事件的稿件,必须呈报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审定。

第十六条 各学系(中心)、各办公室稿件,报相关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经组织员备案,提交学院党委宣传办公室发布。

第六章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宣传工作办公室按年度总结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各部门在学院媒体的信息发布量,综合考察投稿的积极主动性、及时性以及稿件的质量和影响力等因素,每年由学院评选出宣传工作先进部门、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核修改的新闻报送情况记入其年终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对新闻宣传中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未经授权以学院名义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及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