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药学院关于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8-15浏览: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学院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校党委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学院定期召开全院党员大会、党委委员会议、全体教职工会议、各民主党派人士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通报学校、学院有关情况。

二、坚持和完善院领导联系教研室、联系党外人士制度,充分听取群众和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凝聚人心,调动力量,充分发挥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

三、在讨论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干部任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党建和思政工作、学生工作、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关系到教职工根本利益的问题前,要作好调研工作,进行充分的论证,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四、综合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提前将有关会议的议题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做到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不搞临时动议,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增加议题。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议决议过程中,院党政主要领导不宜首先表态、发言,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和表决;根据议题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达、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或归纳总结与会人员意见;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如果出现重大分歧,一般情况下暂缓表决或休会,待进一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确实难以形成决议的,可向上级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待有关领导协商一致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六、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后,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其他领导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持不同意见的与会领导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议、决定复议、更改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决定。

七、负责决议、决定落实的同志应抓紧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应向有关会议报告。

八、与会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事先请假;对会议讨论、研究的有关事项,除需要公布的内容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对违纪者院党委将追究责任。

九、学院有关会议记录,应根据学校有关工作要求,上交学校有关部门及校领导审阅,送校档案馆存档。

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院党政领导应自觉执行本意见,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真正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使各项工作让上级党组织满意、让全院师生员工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