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药学院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谢波发布时间:2018-09-26浏览次数:13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本科生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家急需专业、学科领域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并规范学院与世界知名大学和机构的合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是指在药学院学生中遴选出的本科生派往国外知名大学或机构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学习。国际交流的所有项目必须是以学校(学院)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或由学校(学院)认可的项目。每年的项目名单见学院当年发布的交流项目清单。

第二章   遴选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遴选的赴外交流学习的优秀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通过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或雅思5.0分以上,大学前三年必修课平均绩点达3.0以上,且单科成绩以学分制折算不低于1.5,以等级制折算不低于1.0

3. 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4. 所有交流生从本科四年级中选拔,重点选拔中药学专业,优先录取保送至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

第三章   遴选程序与机构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报,填写《药学院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报名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由所在班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班内选拔和推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收集候选交流生材料并加以审核,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遴选交流生名单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交流生名单确定后在院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正式确定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要求

第五条 江苏省优势学科

中药学学科、江苏省高校品牌专业

中药学专业等资助交流生一次往返机票费用、学费和住宿费等,资助上限为30000元英镑/生,交流生需自行垫付相关费用,按时完成交流项目并通过考核,回国后提出资助申请,并附相关交流实习证明与相关票据等,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报销。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六条  对方成绩标准为百分制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第七条  对方成绩为ABCDF五等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转换: A95   B85   C75   D65   F:不及格。

第八条  对方成绩为A+AA-B+BB-C+CC-D+DD-F+F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转换:

A+100A95A-90
B+
89;  B85B-80
C+
79;  C75C-70
D+
69;  D65D-60
F+
50;  F40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交流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对方学校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交流生如因故必须中途中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首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交流生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违反本条规定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本项目的解释权在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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