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学术交流工作,促进我院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南中医大科字(2007)11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交流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报告活动的范围
学院学术报告活动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应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院外有关部门委托的学术讲座、座谈、参观、科技展览等活动;二是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计划组织的学术会议和邀请报告等;三是学系与中心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做学术报告、科技讲学、短期培训交流等。
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实施办法
1.应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或院外有关部门委托的学术讲座、座谈、参观、科技展览等活动,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安排,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学院全体师生积极配合完成。
2.由学院牵头组织的全国、地区性学术会议、短期学习班或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学院进行学术活动,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安排,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实施,学院全体师生积极配合完成。
3. 学院各学科、学系、中心以及科室根据建设与发展计划自行安排学术活动。如学术活动需要在学院范围内举行,或要求上升到院级层面组织与安排,应提前一学期上报计划,经学院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纳入学院学术活动计划实施。如特殊情况需要学院安排相关学术活动,原则上应提前一周提交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给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或提交院务会讨论。如获得批准,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会同相关学系负责组织与实施,学院全体师生积极配合完成。
三、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管理
1. 学院各学科、学系、中心以及科室邀请校外专家在学院范围内举行学术报告,要求主讲人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过显著成果,所讲内容对提高我院师生的学术水平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2. 由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会同相关学系负责对邀请专家的接待,报告会场的设施准备、秩序管理、参会人员的通知与落实。并做好学术报告会议纪要、总结报告、宣传报道以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由院教学科研办存档。
四、其他
1. 本管理规定如与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有冲突时,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2. 本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
学术报告申请表(1).doc